原标题:【政策解读】关于《兴安盟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2021年秋季学期兴安盟普通中小学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与此同时教师的工作时间显著增加。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立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教职工的关心关爱,兴安盟委、行署统筹盟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在研究梳理国家、区、盟课后服务经费相关政策,联合制定印发了《兴安盟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1.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40号);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20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厅〔2017〕2号);
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质量的通知 (内教基函〔2021〕34号);
5.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兴安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教发〔2021〕26号);
6.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
7.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等三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兴发改价费字〔2021〕455号);
8.《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 (内财教〔2021〕1476号);
9.兴安盟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兴财教〔2021〕58号);
10.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内教财函〔2021〕168号)。
第二章收入管理,明确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方式、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课后服务实施程序、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课后服务费收取方式、课后服务费涉税业务与缴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课后服务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相关部门与学校责任分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查处。
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课后服务补助专项资金及学校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的课后服务性收费。
1.《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等三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兴发改价费字〔2021〕455号)“兴安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按300元收取,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按600元收取”。
2.《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教育厅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财教〔2021〕1476号),其中明确经费保障标准为“我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570元,具体保障标准各盟市可根据课后服务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民办中小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保障方式总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财政全额承担。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扣除财政补助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家长收取一定费用”。“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贴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
《兴安盟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兴财教〔2021〕58号),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方式“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盟财政参照教育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7:3比例分担,我盟承担的30%部分由盟与旗县市财政参照公共服务领域盟与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2:8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依据以上文件,我盟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即每生每年600元(300元*2个学期)为标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计算为600元-570元*60%=258元/年,每学期收费129元。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1〕830号)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三项“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明确:学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八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于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因此,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发票的项目名称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领用开具等具体业务与当地税务部门对接办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各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纳入学校基本户下设子账户单独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补助。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课后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内财教〔2021〕1476号)课后服务财政补贴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的基数。我盟课后服务财政补贴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学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独核定课后服务财政补贴部分绩效工资,核定标准按照自治区补助基本标准570元的60%核定。行政管理人员每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
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学段、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属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任何单位和部门将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
2.各地要建立课后服务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联动机制。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财政局负责将课后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课后服务性收费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落实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绩效工资核定;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办理、税务发票开具。学校要成立校级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依据审计机关法定职责,对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落实、经费收支管理、资金绩效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